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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横峰迈达纸盒加工厂与廖利斌、王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横峰迈达纸盒加工厂,廖利斌,王大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53号原告:温岭市横峰迈达纸盒加工厂,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村吉庄*号。负责人:郑逸静,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胡加敏,系该厂职工。被告:廖利斌。被告:王大忠。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迈达纸盒加工厂诉被告廖利斌、王大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