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阴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告李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本院在审理阴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