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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阴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告李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本院在审理阴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