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吴明权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00283号起诉人吴明权,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吴明权起诉称:其房屋(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甲1号)所处地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及其农民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在三间房乡政府对原告实施违法强拆后,对其家人及部分房屋产权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在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本身应及时保护人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反其道而行之,其无法无天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故起诉依法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在三间房乡政府对起诉人实施违法强拆后,对起诉人家人及部分房屋产权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请求事项属于受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经审查,本案中起诉人吴明权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在三间房乡政府对起诉人实施违法强拆后,对起诉人家人及部分房屋产权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拘禁的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明权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元审判员 田小村审判员 黄雪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