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6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秋生与罗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生,罗晓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050号原告高秋生。委托代理人嵇成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秋生与被告罗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秋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高秋生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