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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林惠英与黄艳妍、程梓朗、陈家伟、黎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惠英,黄艳妍,程梓朗,陈家伟,黎海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惠英,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妍,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梓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伟,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海峰,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惠英因与被上诉人黄艳妍、程梓朗、陈家伟、黎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查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惠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8元,可申请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禹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