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孟繁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繁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繁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繁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孟繁嘉在长春市宽城区广源商都闻氏果业门前,采取破窗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皮卡车内现金人民币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繁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繁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孟繁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孟繁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五条【累犯】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繁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丽娟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