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桑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某甲,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28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9时20分,被告人庹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向某乙、王某甲,自桑植县官地坪镇白竹溪村驶往该镇街上,在山羊洞村杨家湾路段与向某甲驾驶的湘G950**小型普通客车会车,庹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向右驶离路面并翻下坎,造成乘坐人向某乙死亡、王某甲受伤。庹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庹某甲与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安葬协议、领条、调解书、申请书。4、证人向某甲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2014)桑公法交警尸鉴字第013号向某乙死亡结论、湘龙腾司鉴中心(2014)车鉴字第182号司法检验报告书、张杏林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庹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庹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兴权审 判 员 龚天学人民陪审员 钟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浩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