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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进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进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283号罪犯廖进安,又名廖克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进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原审被告人廖进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了(2008)柳市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2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廖进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廖进安予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室同意呈报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进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因顶撞警察于2011年1月至2月受到禁闭处罚;因不服管教,冲击超越警戒线,于2012年11月受到禁闭处罚;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88.6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进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进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国斌审判员 韦礼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