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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保玉与常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玉,常六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王保玉,农民。被告常六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厘,被告并用自有房产予以抵押,截止到2015年4月7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77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被告于调解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所欠利息27000元(计算至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如按时还清欠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否则利息记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