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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德芳申请执行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芳,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芳。被执行人: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宽,经理。原告胡德芳申请执行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中,经我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伊犁鲁宁园林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1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