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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韦泽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泽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86号罪犯韦泽辉,男,1978年7月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镇宁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韦泽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02年6月21日在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转入凯里监狱服刑。2004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7年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零2个月。2009年经本院减刑1年零6个月,2013年7月经本院减刑7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泽辉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泽辉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