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伟华与黄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华,黄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许伟华。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华与被告黄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许伟华负担。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