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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礼党与安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礼党,安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安礼党,男,1970年3月22日生。被告安红彬,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礼党诉被告安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礼党撤回对被告安红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礼党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