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与王栋栋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王栋栋,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栋栋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