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5176。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宋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电脑城蓝天职业介绍所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莫某贩卖一本伪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珠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核查,上述证明属于伪造的国家公文证件。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莫某、郭某、杨某、舒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通话记录,鉴定聘请书,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证件八本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