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黑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姜庆雨与宁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庆雨,宁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姜庆雨,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宁晓平,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庆雨诉被告宁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