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吕呈。委托代理人:张斌照。被申请人:张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彭晓晓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