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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拴虎与王强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虎,王强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拴虎,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阳城县人,住本村,农民。被告王强锁,男,汉族,阳城县人,住本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虎诉被告王强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拴虎承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