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拴虎与王强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虎,王强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拴虎,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阳城县人,住本村,农民。被告王强锁,男,汉族,阳城县人,住本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虎诉被告王强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拴虎承担。审判员 田素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