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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梅国球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国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国球,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兆翔,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赖俊呈,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梅国球因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梅国球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山川服装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10日16时许,梅国球通过电话报警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称其租客在未支付房租的情况下要搬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下属黄田派出所受理警情后,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经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确认发生纠纷原因为与梅国球存在租赁关系的租客要将自己的设备搬离,但梅国球认为其租客应支付租金,现场管理人员李春花不同意租客搬离设备。民警进行现场调解未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前往相关部门处理。民警离开后,梅国球继续电话报警要求处理。当日约18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下属黄田派出所再次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民警协同在场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租客向梅国球方支付500元人民币,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遂离开。梅国球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梅国球报警事项未做任何处理,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梅国球与他人因租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管辖范围。梅国球与他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警后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在了解发生争议事项属于经济纠纷后,民警进行了现场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前往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在此后梅国球继续电话报警要求处理的情况下,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再次指派民警到现场处警,协同在场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了双方争议,至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于梅国球报警已经履行了处警、调解的相关职责。梅国球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存在两次处警过程并无异议,所提交证据亦证明上述处理过程和结果,因此,对于梅国球的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梅国球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梅国球报警事项未做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起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梅国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梅国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梅国球2014年4月10日的报警未作处理违法;3、责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梅国球2014年4月10日的报警作出处理;4、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中认为是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争执,但实际上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时,对方非法强行闯入梅国球经营场所,并破坏梅国球两扇门,迫使梅国球生产经营中断,导致梅国球遭受财产及经济损失。这同经济纠纷是没有关系的。对方租借梅国球场所就应支付租金及水电管理费等费用,对方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管理费等费用,梅国球就有权阻止对方进行。如果对方强行闯入,就不是经济纠纷,更何况对方强行闯入后还导致梅国球财物及经济损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也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前往相关部门要求处理。但对方并不是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建议去做,而是强行闯入,在梅国球管理人员为阻止对方进入时将门上锁,对方仍砸开门锁闯入,其性质已相当恶劣,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却称对方砸开门锁,其主观目的是为将自己的设备搬走,并无损毁门锁和扰乱生产的目的。对方足可以搬走自身设备,但前提是应付清所有费用,如果没有付清费用,就存在经济纠纷,在经济纠纷没解决前,就不能搬走设备,协商不能解决,也只能找相关部门来处理,而不是由对方强行闯入、强行搬走设备,且给梅国球带来财物和经济上的损失。当对方强行闯入时,就与经济纠纷没有关系了,如果每个人都因经济纠纷而不顾他人利益,任意所为,并给他人造成损伤而得不到制止,这社会岂不乱套了还如何谈法治社会梅国球是在门锁被砸坏的情况下报警的,而发生砸坏梅国球住所门锁、强行闯入梅国球生产经营场所行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却还认为没有治安违法行为发生。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这种不作为行为还如何能保一方平安2、一审判决认为梅国球协同在场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了双方争议,而实际上,是对方强行搬走全部设备后,依自己的意愿给出的500元,这500元连修门锁的钱都不够,更不用说还有尚未支付的租金、水电管理赞等费用了。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有协同协商的行为存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所描述的联系房东会同解决纠纷,纯属胡编乱造。3、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已经履行了处警、调解的相关职责,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明知梅国球财物及利益已受到侵害时,既没有制止侵害行为,也没有追究侵害人的违法责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明知对方是因经济纠纷而要强行搬走设备,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并没有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以维护梅国球的利益、稳定社会治安状况,而是任这种违法行为继续下去,直到梅国球利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4、原审判决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而实际上,到现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无从知道,只能以谭姓男子相称,难道这也是履行了相关的职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是行政不作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比相关条款来判定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梅国球财物、扰乱梅国球单位秩序,致使梅国球的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梅国球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序。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却听任对方违法行为的发生,既不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也不追究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更没有对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没有尽到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出自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自身制作,并没有当事人及第三人参与,甚至有的证据是在本案立案后的一个多月后才取得的。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答辩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梅国球报警事项的警情性质判断准确,报警事项中没有治安违法行为发生。梅国球与谭姓男子存在租赁合同纠纷,谭姓男子砸开工厂门锁,目的是将自己的设备搬走,并无扰乱梅国球工厂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梅国球将工厂的一部分租赁给谭姓男子,该厂房实际上也是谭姓男子的生产经营场所。梅国球如果认为谭姓男子违约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民警两次接警处理,第一次出警现场调解未果,告知报案人自行协商或者前往法院等相关部门;第二次出警联系房东共同调解了该起纠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梅国球报警称“租客现要搬走,但是不给房租,要求分局处理,双方无法协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两次到现场处理。经核实,租客系梅国球的合作一方,因涉及到水电费和管理费发生纠纷。合作一方要求搬走的是自己一方的机器设备,证人李某某也证明合作一方最终拿出了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才搬走机器设备的。据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主张案发现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故警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梅国球如果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可另寻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其要求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重新处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梅国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