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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生诉被告辽中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辽中行初字第14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对原告刘长生诉被告辽中县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4)辽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二行和第四行文字处理上有笔误,应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如下:一、被告辽中县林业局赔偿原告刘长生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树木经济损失49,901元;二、被告辽中县林业局赔偿原告刘长生土地闲置损失67,925元;”更正为“判决如下:一、被告辽中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长生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树木经济损失49,901元;二、被告辽中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长生土地闲置损失67,925元;”。审 判 长  罗红云审 判 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