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7号 刘生兵与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兵,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兵被执行人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生兵与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掇劳人裁(2014)第19-1、19-2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刘生兵给付伤残、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13977.7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10元的义务。2015年4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生兵同意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70000元后结案,其余部分权利予以放弃。被执行人荆门市年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生兵亦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官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