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邢益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9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邢某某。2013年8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5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某某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智勇审 判 员 王 滢代理审判员 麦丹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