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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XX许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86号罪犯XX许,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醴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XX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1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许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