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桂祥与王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祥,王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王桂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祥诉被告王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桂祥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