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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朋、王栋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朋,王栋,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天水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满国,董事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栋。再审申请人王朋因与被申请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