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与被告邱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电业公司,邱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17615008-8。法定代表人李险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占怀,系该公司三门闸街道供电所所长。被告邱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与被告邱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占怀,被告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诉称,原告系供电企业,被告为居民用电户,双方建立供用电关系已久。原告供电所人员及农电工每年都去向被告催要电费,被告以1994年在村委管电期间,村委管电人员将被告打伤致残为由拒不缴纳。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4月至2014年11月的电费及违约金6154.01元。被告邱某某辩称,被告家里现在一直用着电,但被告不承认欠原告的电费,一分钱也不认。被告和原告说不上话,原告应该找村委要电费,应该一层一层的要,不应找被告要,被告用的是国家的电,不是农电所的电。被告不交电费是因为当年村委怀疑被告偷电,找人把被告和被告的母亲打残了,抄了被告的家,当时电工王小进也在场,王小进是负责管电的,他们得赔偿被告。要钱没有,要被告坐牢被告就坐牢,法院得把打架的事情也弄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某某一家从2010年4月至今一直在使用着汝南县电业公司提供的电,但一直未缴纳电费。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被告邱某某欠原告电费4320.66元,违约金1831.03元,共计6151.69��。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所辩理由拒付,双方为此成诉。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实际使用原告提供的电能,与原告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故原、被告间系供用电合同纠纷。电是商品,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邱三毛自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从未向原告交付过电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费及违约金共计6151.69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村委会找人把被告及其母亲打伤致残,要求村委会对被告进行赔偿,因该辩称意见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其他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汝南县电业公司支付电费及违约金共计6151.6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孙汝生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