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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2日生一子取名王梓宸。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工作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争吵,难以沟通。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生活,期间,被告没有给过原告母子生活费,连电话也没有打过,为了孩子原告尽量维持和被告的关系,但被告漠不关心的态度,让原告痛心和绝望。2014年7月原告曾向灞桥区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购买长城牌H6轿车一辆,首付和车贷都由原告支付和偿还,车一直由被告使用,请求判令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纠纷,因原告和孩子一直住在岳父母家,自己不好一同居住,并未分居,双方是2014年5月才发生一些摩擦,但也没有原则性的问题。被告愿尽最大努力,改变现在的经济状况,对原告及孩子负责。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16日在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梓宸。因原告怀孕、生产及孩子出生、成长过程中,被告照顾和关心较少,导致双方关系不睦。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离婚之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以愿努力改善与原告关系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育有一子,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怀孕及孩子出生期间,被告关怀较少,使双方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纷争,只要双方以诚相待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继续共同生活是可行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答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