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洪兵刑事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浙金民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朱洪兵。申请复议人朱洪兵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7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朱洪兵提出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不服原审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理决定。经审查,朱洪兵故意隐瞒其直接从野风公司结算230万元工程款,并将该数额计入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付款项,且在庭审中面对相关证据时仍矢口否认的事实清楚,该行为属于虚构重要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朱洪兵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仅以朱洪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为依据存在不妥,且朱洪兵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原审处罚过重,故本院予以调整为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72号罚款决定;对朱洪兵罚款人民币1万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决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