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坤与被执行人许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坤,许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邵坤,男,1943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申请执行人邵坤之女。被执行人:许慧娟,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坤与被执行人许慧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修复其家卫生间(或附属设施)的漏水位置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47元、鉴定费500元,合计:1447元。因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给其一个月时间办理申诉事宜。期限届满后,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不接电话,手机短信不回。因该案需要到被执行人家中修复漏水位置,故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