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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3)执422朱文友与刘志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3)蓬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友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请执行的朱文友与刘志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玉于2015年4月8日将3900元交到法院,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已将执行款3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文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朱文友与刘志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荆 超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王有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会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