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鲍福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鲍福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王立国,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鲍福涛,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鲍福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立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