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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文爱与被执行人汪自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爱,汪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范文爱,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自水,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文爱与被执行人汪自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汪自水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