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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传莲宣告魏亚平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30号申请人:刘传莲,女,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朱金柱,荣成埠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传莲要求宣告魏亚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魏亚平,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系“冀黄渔02661”号渔船船员。申请人刘传莲与魏亚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日19时许,魏亚平随“冀黄渔02661”号渔船在108海区7小区出海作业期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魏亚平。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魏亚平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寻找魏亚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魏亚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魏亚平随“冀黄渔02661”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且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魏亚平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亚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