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颖,杨毛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大中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李能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黄颖(原审原告),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护士,住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毛毛,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纺织厂职工,住址同上。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4)彭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杨毛毛系原告黄颖母亲,两原告居住在原告黄颖购买的由长江公司开发的龙城国际小区8栋2单元102室,该小区现物业管理部门彭泽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内设部门。2014年9月27日,两原告发现房屋厨房下水道向房内涌水,即找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将原告楼下下水管分流盖打开,排出原告房内积水。两原告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将水管疏通,得到物业管理人员的一定搞好的承诺后,两原告均到九江市工作。2014年10月16日晚,两原告回家,发现下水管未疏通,且楼下分流盖被关,下水管的水全流入原告房屋内,致房内床柜、桌椅、地板、墙边全被水浸泡坏。两原告就其财产损失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37326元、误工损失3600元及立即疏通下水道,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原告楼内的下水管虽不是被告堵塞的,但两原告在初发现下水道被堵后,即要求被告的物业管理人员疏通且得到疏通的承诺后再外出,已尽了房屋的管理责任。被告对其因未依约疏通管道给两原告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两原告要求因清理房内造成的误工损失30天过长,酌情考虑15天为宜,即务工费1800元。两原告因水浸泡造成的财物损失31678元、误工费1800元合计33478元,由被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33478元。二、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疏通下水道。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0元,两原告自行承担70元。一审判决后,长江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长江公司的上诉主要理由是:1、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与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9月27日出现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也缺乏证据的支持。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依据。被上诉人黄颖、杨毛毛则辩称:1、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已进行了确认。被上诉人家进水是因为下水管道返水所致。且之前已有过返水的情形;2、被上诉人房屋楼下的房子仍未卖掉,所有权仍属于上诉人;3、两被上诉人均在九江上班,家中无人用水,故不可能发生自来水忘关漏水的情形;4、被上诉人请求的只是部分的财产损失,而且都提供了证据,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异议;5、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家泡水是因为楼上住户导致,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二审查明主要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另查明龙城国际小区8栋2单元102室楼下房屋在泡水事故发生时未售出,为上诉人所有。本院认为,两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陈述“原告家房屋被淹之前也被淹过一次,大概就是9月27日的时候,物业公司把分流的盖子拧开了,水就往楼下流了,当时胡大勇承诺我走前一定搞好,但是他没有搞,我催了,后来我出去了”,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对两被上诉人的该陈述作出否认,亦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其他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妥。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的义务,上诉人所有的房屋下水道堵塞,其应负责疏通,且两被上诉人在初发现下水道被堵后,即要求上诉人的物业管理人员疏通并得到了疏通的承诺,故上诉人应当对其未疏通管道给两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上诉人房屋系新装修,其损毁家具均为新买不久,故一审法院根据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购买票据来认定损毁财产的价值并无不妥。据此,上诉人各项上诉主张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637元,由上诉人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江平审 判 员 尹 强代理审判员 黄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敬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