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献礼诉被告许昌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礼,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陈献礼,男,汉族。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东来,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礼诉被告许昌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礼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献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献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陈献礼负担。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