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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刁殿存与张恩起、张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殿存,张恩起,张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865号原告:刁殿存被告:张恩起被告:张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殿存与被告张恩起、张书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恩起、张书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殿存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5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刁殿存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