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林与被告易亚玲、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易亚玲,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张建林,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易亚玲,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颜艳,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与被告易亚玲、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林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对被告易亚玲、颜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张建林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雪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