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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林与被告易亚玲、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易亚玲,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张建林,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易亚玲,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颜艳,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与被告易亚玲、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林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对被告易亚玲、颜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张建林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雪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