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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建峰与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峰,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753-1号原告:杨建峰,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秦秀云,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峰诉被告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建峰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山县金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景涛审 判 员  赵延敏人民陪审员  李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竞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