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韵与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韵,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张韵。委托代理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韵与被告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韵撤回对被告李航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9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韵负担。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梅洋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