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恢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邱群苗与王劲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群苗,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邱群苗,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劲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群苗与被执行人王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09)狮民初字第27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劲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邱群苗款项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群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劲松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邱群苗尚未受偿的债权为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40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