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明火与章连水、吴金镇、吴文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火,章连水,吴金镇,吴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火,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章连水,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金镇,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文福,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火与被执行人章连水、吴金镇、吴文福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火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连水、吴金镇、吴文福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章连水、吴金镇、吴文福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