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席燕与张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席某,女,汉族,27岁。委托代理人何新敏,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33岁,协议工,住鄯善县火车站镇。原告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被告为家务琐事辱骂原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特别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也殴打原告,使原告忍无可忍。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儿张某甲,现已4岁,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已2岁,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和家庭着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劝说和忍让,被告不但不改,而且变本加厉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创伤,使原告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原告所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婚后被告是打过原告,共有3次,并不是像原告所说那样严重。原告婚前收被告50000元彩礼,婚后被告从原告处取回10000元,被告为了和原告结婚欠了70000元债务还没有还清,若离婚彩礼钱怎么办呢,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审理查明:原被告都是甘肃来疆务工人员,在火车站务工多年,双方将两个孩子分别丢给双方老人看管,夫妻房屋及财产也分别在老家,而且是在老家领取结婚证结的婚,婚后来疆临时租住房屋、添置生活用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4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13年2月19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婚后被告改变了婚前的良好表现,辱骂原告,甚至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无法忍受,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经别人介绍,有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尚小,需要父爱和母爱。婚后原被告一起来疆打工,同XX、共患难,还是有感情的。被告有大男子主义,张口骂人、抬手打人,侵犯原告人格权和人身权,被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被告只要能改正以前的恶习,夫妻关系可以维持下去,为了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