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俊文与麻杰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文,麻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16号申请人王俊文,男,1965年10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嘎拜村*组(现居住于围场镇祥和胡同)。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麻杰超,男,1985年7月2日生,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佟沟**号楼后。身份证号。申请人王俊文与被申请人麻杰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麻杰超驾驶的冀H5N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麻杰超驾驶的冀H5N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