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43号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文化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