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高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7月,农民,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梁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