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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高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7月,农民,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梁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