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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仕义诉被告汤建议、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义,汤建议,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唐仕义,男。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建议,男。被告黄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义诉被告汤建议、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仕义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仕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唐仕义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