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孝龙与刘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龙,刘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姜孝龙,男。被告刘鸿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龙与被告刘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孝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鸿文的起诉,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龙撤回对被告刘鸿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