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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赛四网吧与被告王忠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赛四网吧,王忠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合江县赛四网吧。负责人罗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王正,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江县赛四网吧(以下简称赛四网吧)与被告王忠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江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四网吧诉称,2011年1月,原告临时聘用被告到原告网吧担任保洁员。2014年9月1日,被告自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2月15日,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原告认为,被告系自愿解除协议,并自行离职。故原告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等。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承担合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支付义务。被告王忠芳辩称,被告受原告聘请到原告网吧担任保洁员。2014年8月31日,原告网吧经理通知被告领取工资后不再上班,故并非被告自行离职,系原告无故将被告辞退。同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该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支付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月底起接受原告赛四网吧的聘请,在原告网吧从事保洁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9月1日上午,在被告上完前一天的夜班后,原告方管理人员马明伟即通知被告不再继续上班,并进行工资结算。被告即离开原告,未再在原告处工作。后被告认为原告无故解聘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2014年12月15日,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赛四网吧一次性支付王忠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差额8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失业保险待遇10533.60元,合计24783.60元。仲裁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诉讼来院,提出本案理由和请求。另查明,被告2011年的工资为750元/月,后逐年递增,至2014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的工资为1500元/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被告提交的赛四网吧工商信息登记情况、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证人张良惠的证言、合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的证明、录音资料、证人陈崇珍、康功华的当庭证言等证据。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综合确认。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就原告应否给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双方诉辩理由及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认定: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自用工起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差额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支付金额,根据被告2011年工资为750元/月的事实,确认为8250元(750元/月×11月)。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给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认为,由于原告网吧进行停业整顿,需对网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调整,故通知被告不用上班,并非解聘被告,且马明伟也不能代表原告网吧解聘被告,即使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只能按三年半计算,标准也不应为1500元/月。被告认为,从被告在原告网吧上班起,马明伟作为网吧经理即对该网吧进行管理,也直接对被告进行管理、安排。2014年9月1日,由马明伟出面告知被告不再继续到网吧上班,并对工资进行结算,系公司明确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原告将被告解聘,并提交了与马明伟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同时,提交了证人张良惠的证言及证人陈崇珍、康功华的当庭证言,拟证明从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的工资即为1500元/月。本院认为,马明伟作为原告网吧经理,一直对原告网吧和被告进行管理,被告有理由认为马明伟作出的解聘被告的意思表示即是原告的意思表示。另原告所持网吧进行停业整顿而对网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调整的辩解也无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确认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同时,原告虽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标准持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工资表予以证明,而工资表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确认2013年下半年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的工资为1500元/月。综上,本院确认被告从2011年1月底即到原告网吧上班,至2014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实际工作时间为3年零七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6000元(1500元∕月×4月)。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应依法与劳动者依照国家的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未给被告交纳失业保险费,且根据现有政策,也不能补缴失业保险费,直接导致被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原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的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区的相应标准,确认为10533.60元(798元/月×12个月+798元/月×12个月×10%)。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应给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8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533.60元,合计24783.60元。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网吧原聘用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保障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无故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合江县赛四网吧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合江县赛四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忠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8250元;支付被告王忠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支付被告王忠芳失业保险待遇10533.60元,合计2478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合江县赛四网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