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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