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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峰与林彰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峰,林彰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杜峰,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彰满,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杜峰与被告林彰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 国 文人民陪审员 许 毓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